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金〔2009〕10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二、补贴标准
符合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凡换购本省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除享受国家报废汽车补贴外,省财政按新车价格的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每辆1500元。
三、申请以旧换新程序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新乡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在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办事大厅)办理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四、咨询电话
联合服务窗口:3078043 新乡市商务局:3057302 新乡市财政局:3688620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3376626
特此通告
新乡市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