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商务局文件
新商市场〔2008〕3号
新乡市商务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规范促销行为
和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区各有关商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企业促销行为和加强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全市人民过上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现就加强春节期间规范促销行为和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促销活动安全的认识,正确和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经济效益与安全和谐之间的关系;要把加强对促销活动管理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构建和谐、诚信、安全、优质的消费环境的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确定专人负责,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商业零售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引导,规范经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和商业企业宣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商业零售企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自觉规范促销行为。商业企业提供的购物场所,卖场环境、营销设施、附属设施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对开业、节庆、店庆、专题促销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提前制定促销活动场所的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分工明确、信息畅通、反映迅速和措施有力的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并依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新乡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商市场〔2007〕22 号)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会同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加强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当地大型或重点商业零售企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禁止零售企业开展粮、油、盐、肉、蛋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消除安全隐患。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08年2月20日将本辖区的促销工作情况报告报市商务局市场科。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