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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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10 11:34 文章来源:新乡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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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定法律政策依据: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2)办理机构和办理岗位及责任
市商务局外资管理科 科长
(3)办理前置条件
合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增大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发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承包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备法人资料并已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
2.与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
3.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4)办理程序
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市商务局审核批准或市商务局审核后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5)无收费项目
(6)办理时限: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7)办理地点:市商务局外资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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