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 2009 ] 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主创新意识和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自主创新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新乡提供保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体现总量与增量(增幅)相结合,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自主创新工作的领导与管理。重点考核本地区(部门)对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视程度、科技机构建设以及职能履行情况等; (二)科技投入。重点考核本地区(部门)科技经费预算、拨付、使用情况(年度科技经费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1%,科普经费不低于人均0.1元); (三)科技计划组织实施。重点考核本地区(部门)组织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组织实施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情况。对本级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分析、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全过程监管等科技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四)科技产出。重点考核本地区(部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先进适用技术(或新品种)等申请、转化、推广情况。 根据以上内容,每年初,围绕全市自主创新总体工作安排,针对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签订“县(市)、区年度自主创新工作主要责任目标”。 四、考核程序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各责任单位在完成主要目标或重要阶段性目标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科技局。 (二)定期考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并撰写自主创新工作目标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科技局。 (三)综合评定。年度结束后,责任单位撰写年度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小组,采取自查自测、集中评审、现场核查、综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年目标执行情况开展考核评定。具体时间按照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整体安排确定。 五、评价办法 考核评分实行基础分和奖惩分相结合,基础分为80分,奖励加分最高为20分,工作差错每次扣2—5分。 (一)完成目标任务不足60%的不得分;完成目标任务60—100%按比例计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超出的比例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指标标准分值的10%; (二)对完成情况无据可查的目标,按未完成对待; (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等部门参照县(市)、区评价办法执行; (四)差错管理。日常工作情况实行工作差错管理,凡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记工作差错一次;考核当年对上年度科技投入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在当年目标考核中给予扣分,连续2年核查存在严重问题的,当年目标考核确定为未完成单位。 (五)加分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立项、科技进步奖励等的每项加5-10分;获得省级科技立项、科技进步奖励等的每项加3-5分;获得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科技进步奖励等的每项加1-3分;特色或取得重大进展工作视情况给予加分。 六、考核结果评定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评定。以考评得分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完成、未完成三个档次。 (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目标整体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纪律和监督。严格考核纪律,加强考核监督,杜绝舞弊行为,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设立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9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自主创新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06〕185号),同时宣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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